【港澳僑生】辦理居留證

第一步:進行居留體檢 

醫院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詳閱第2點:僑生健康檢查

 

第二步:完成學校註冊程序

【大學部】連結

【碩博士班】連結

 

第三步:入境15天內,完成線上申辦居留證

【香港澳門學生申請系統-註冊】

【香港澳門學生申請系統-登入】

【香港澳門學生申請系統-居留證申請步驟】

 

 

領取地點:台北市服務站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 中午不休息
電話:02-2388-5185 (總機) 傳真:02-2331-0594

 

 

一、應備文件:

 

1.大頭照電子檔(.jpg)(脫帽白底彩色照片,頭頂至下巴需在3.2~3.6公分之間)。

 

2.護照基本資料頁電子檔(.jpg/pdf)。

 

3.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jpg/pdf)。

 

4.

【新生】:下列擇一上傳檔案電子檔(.jpg/pdf)


(1)本校開立之錄取通知書

(2)海外聯招會分發書電子檔

(3)在學證明(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4)蓋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復學生】:下列擇一上傳檔案電子檔(.jpg/pdf)

(1)復學通知書(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2)蓋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電子檔

 

5.住屋證明(如租屋契約書、戶口名簿)電子檔(.jpg/pdf),住本校宿舍者請至學務處就業暨僑生輔導組申請住宿證明。

 

6.單次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jpg/pdf) (有蓋查驗章)。

 

7.健康檢查合格証明電子檔(.jpg/pdf)(健康檢查項目乙表,3個月內有效,新生於入境後體檢,復學生免附)。

 

8.良民證:須提供「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警察紀錄證明書)。(有效期三個月,切記不要抵臺後已過期)

 

(1)香港:

先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良民證推薦函」,再持函至「香港警務處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辦良民證(良民證會轉至臺灣相關部門,申請人請務必保留收據)。

 

(2)澳門:

申辦程序及說明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68/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網站」。

 

9.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須親筆簽名,電子檔.jpg/pdf)。

 

10.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須親筆簽名,電子檔.jpg/pdf)。

 

 

港澳舊生、僑大、直升研究所之港澳新生及轉學之港澳生(延期、資料異動)

 

一、應備文件:

 

1.2吋大頭照電子檔(.jpg)(脫帽白底彩色照片,頭頂至下巴需在3.2~3.6公分之間)。

 

2.護照基本資料頁電子檔(.jpg/pdf) (更改護照號碼者,須附上新護照基本頁)。

 

3.臺灣居留入出境證電子檔(.jpg/pdf)。

 

4.在學證明(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或蓋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

(1)【新生】海外聯招會分發書電子檔或本校開立之錄取通知書 (.jpg/pdf) 

(2)【轉學生】本校開立之錄取通知書(電子檔.jpg/pdf)。

 

6.住屋證明(如租屋契約書、戶口名簿)電子檔(.jpg/pdf),住本校宿舍者請至學務處生健組申請住宿證明。

 

二、注意事項:

 

1.請於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由線上辦理延期事宜。若要提前辦理延期,請附理由或證明,例如:回國機票。如逾期將處罰鍰,超過30天者則須繳納罰鍰後強制出境。

 

2.畢業、休、退學出境,請攜帶相關證明(畢業證書、休退學證明)及相關辦理文件至移民署辦理出境手續。

 

其他情形:

 

臺灣居留入出境證遺失或損毀補發

 

一、應備文件:

 

1.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申請事由請勾選「遺失補發」),並貼妥照片1張(限2吋脫帽白底彩色照片,頭頂至下巴需在3.2~3.6公分之間)。

 

2.護照基本頁及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3.在學證明(紙本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註冊章)

 

4.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毀損證件說明書

 

 

護照遺失申報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居留證、護照)

 

3.照片2張(限2吋脫帽白底彩色照片,頭頂至下巴需在3.2~3.6公分之間)

 

二、注意事項:

 

1.外國人持憑該護照遺失證明,前往該國駐臺使領館(代表處)辦理補發新護照或旅行證件。

 

2.取得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後,應於雲端線上申辦護照資料異動。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在境外逾期該怎麼辦?

 

請重新辦理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臺後,再換發臺灣居留入出境證。

 

逾期居留:

1.逾期30日內(不含第30天),若仍在學中,於繳交罰款及延期費用後,可申請延長並繼續居留。

※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2.逾期居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檢具學校公文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就學。

3.罰鍰規定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