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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四)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申請期程:

開放申請:2024年8月26日(一)上午08:30分起。

截止日期:2024年9月16日()下午17:00分止。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3,000元,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1年(自當年9月至翌年8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翌年6月止。

(三)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將停發助學金。(若有休退學或另獲其他助學金請主動告知)

(四)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四、申請方式:紙本繳交。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表,請電腦打字並列印(附件1)

(二)積分量表,請電腦打字並列印(附件2)

()113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證明正本1份

()分發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影本1份

(五)112學年度學業成績單正本1份(一年級新生無須提供)

(六)112學年度操行成績單正本1份(一年級新生無須提供)

(七)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八)居留證正、反面或臺灣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九)當年度開立之清寒證明文件1份(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須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十)其他有利審查資料(選繳)

 

上述申請文件請照順序排序,釘書針訂妥,並於期限內送至學務處就業服務暨僑外生輔導組,逾時恕不受理

 

 

【注意事項】

1.申請者請務必於分發文號欄列明: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日期文號。

2.現就讀學校如非原分發學校者,請加註:原分發學校名稱及畢業年月等。

3.當前入學方式及學制,期間有無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等情形等,皆應備註敘明清楚,俾便審查。

4.依本助學金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請務必遵守,否則將取消獲獎資格!!!

 

收件單位:學務處就業服務暨僑外生輔導組(活動中心2樓)

開放收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09:00-12:30 /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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