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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 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續領

一、112年度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受獎名單計3位(頂尖2位、傑出1位)。

二、獎學金續領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獎學金金額:
1、頂尖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新臺幣(下同)26萬元。
2、傑出僑生獎學金:每學年計10萬元。

(二)獎學金受獎期限:
1、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2、自當學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3、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其於休學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4、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抵校註冊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5、受獎生經擬轉出及轉入學校核准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會、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指定單位。

(三)續領資格:
1、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
2、頂尖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5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傑出獎學金獲獎者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0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
3、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4、前一學年成績未達上揭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上揭基準者,得再申請。


(四)續領程序:

(1)112學年度成績單(含操行成績)正本

(2)113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證明

 

截止日:2024年9月6日(五)

請將續領資料紙本繳交至學務處就業服務暨僑外生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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