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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 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初領及續領 

113學年「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首次申請及續領 申請辦法  


依據: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新生:已取得「113學年度符合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

(二)舊生:

1、曾獲本獎學金,且無休學紀錄者。

2、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

3、112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收件日期:2024年9月2日上午9時至2024年9月16日上午9時止。


三、申請手續(紙本交件)(請勿裝訂):攜帶下列應備文件,紙本繳交至學務處就業服務暨僑外生輔導組。(活動中心2樓)


四、應備文件:

(一)新生:

1113學年度在學證明影本(正反面)

2、居留證影本(正反面)(新生若尚未申辦居留證,請於申辦完成後補交)。

3、「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

4、「113學年度符合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影本

5、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二)舊生:

1、113學年度在學證明影本(正反面)

2、居留證影本(正反面)

3、112學年度上下學期(含排名)成績單(請至第一醫學大樓2樓機器列印),不接受「成績通知單」及「校務資訊系統成績截圖」。


五、獎學金金額:

優秀:

1、新生:每名每月新臺幣12,500元整。

2、舊生:每名每月新臺幣10,000元整。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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