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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一、旨揭規定係適用於利用他人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倘圖書館與電子資料庫廠商之授權契約,已有約定可進行館際合作並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則此部分依契約約定即可提供電子檔,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無涉,亦與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函釋「限於紙本提供」之限制無關。

二、有關館際合作電子傳遞方式請以嚴謹方式提供,如規範申請者不二手傳播、 電子傳遞存取僅限申請者鏈結、電子傳遞加密限制、存取時間限制、存取後電子檔自動刪除等方式,以維護著作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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