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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第1學期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上傳資料者,合格者人員接獲email通知後,請再自行列印減免後繳費單,辦理繳費。

 

      

 

二、辦理資格及繳交資料
(一) 申請戶籍謄本請多利用內政部網站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免費線上申請、需自行列印,與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紙本同等效用。
(二)請同學填寫各類減免申請單,並檢附下表之相關證件辦理。

    

待身分別

附繳證件 (請攜帶正本查驗)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或減免1/2)

依公費或半公費計算

  1. 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 (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軍人遺族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1. 證書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請另繳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1.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 證書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請另繳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金額:學費之3/10)

  1. 初次申請:申請表、軍人身分證影本(需由就職單位加蓋在職證明章)、軍眷補給證影本。
  2. 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者:每學期需繳交現役軍人之在職證明。
  3. 申請表下載。

身心障礙學生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減免金額:依程度分為學雜費全免、減免7/10、減免4/10

  1.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 無殘障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為學習障礙者,請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及學生)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需載有詳細記事,不得省略
  3. 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列計該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

繳交低收入戶證明(繳交影本者,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中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繳交中低收入戶證明(繳交影本者,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原住民生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

※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1.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需載有詳細記事)。
  2. 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三、
注意事項 :

  1. 繳交“新式戶口名簿”者,得免再至戶政單位申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由學校透過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是否為最新版戶口名簿。
  2. 如需退費者,請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登入校務資訊系統,至『個人資料』頁面最底下“帳號”填寫學生本人之退費帳號,並確認填寫帳號之正確性;
    退費時間約為學期結束前ㄧ個月。
  3. 申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者,證件有效期限需至113年12月31日止。
  4. 申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減免者,於證件有效期限內發生遷戶籍等情事,需重新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資格審查,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近三個
    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予學校。
  5. 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暨人士子女減免者,每學期請重新檢附相關證件辦理;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上之『重新鑑定日期』於辦理前已逾期,請重新鑑定後再提出申請。
  6. 以上各類減免項目及政府各部會助學金,依規定僅能擇一申領,不得重複,否則依法追討。
  7. 如需取消減免或修改減免金額,請持註冊繳費單至學務處辦理取消或修改。
  8. 如減免後之學雜費差額需再辦理就學貸款者,請於註冊前先將減免手續完成或先試算減免金額後,以扣除減免金額後之餘額辦理就學貸款。
  9. 如有同學申請其他各類政府補助,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之給付優先順序如下表,請同學特別注意:


四、如有學雜費減免相關問題,請洽學務處分機2003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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