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套書業者至各大專院校向學生進行銷售衍生消費爭議,損及在校學生權益,宣導消費者保護法相關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府日前發現有「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套書業者,至全國各大專院校以訪問交易方式進行套書行銷行為,調查發現,110年度全臺有關「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爭議案共24案,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購買教材爭議案件計20案,分別為臺北市2案、新北市1案、桃園市3案、苗栗縣1案、臺中市3案、彰化縣3案、臺南市2案、高雄市4案、臺東縣1案。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四、未成年人所為契約行為…仍需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始得生效。又縱為成年之學生如其係因訪問交易而購買商品者,仍得依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收到商品次日起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業者未依同法第18條告知消費者無條件解約退費之相關資訊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之期限得自業者告知日起算7日,如業者一直未告知,則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4個月內仍得為無條件解除契約。
五、提供教育部、臺中市政府函文及相關案件內容參考,避免同學因在消費資訊未臻完備情形下匆促購物,事後因未清楚法令規定,錯失解除契約之時機。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四、未成年人所為契約行為…仍需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始得生效。又縱為成年之學生如其係因訪問交易而購買商品者,仍得依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收到商品次日起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業者未依同法第18條告知消費者無條件解約退費之相關資訊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之期限得自業者告知日起算7日,如業者一直未告知,則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4個月內仍得為無條件解除契約。
五、提供教育部、臺中市政府函文及相關案件內容參考,避免同學因在消費資訊未臻完備情形下匆促購物,事後因未清楚法令規定,錯失解除契約之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