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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申請期間:

2月19日(一)起至3月22日(五)。

申請資料:

(1)獎學金申請表。
(2)居留證影本。
(3)成績單正本(含排名及操性成績)。

*請紙本繳交至學務處就僑組

(所有申請文件請紙本且依序排列 不接受事後補件)

 

長庚大學 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第一條 目的
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研究所,茲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院校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訂定「長庚大學 長庚大學 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
本要點 所指海外優秀僑生,其身份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於大學校院研究所就學之優秀學生;

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凡每學年度經分發、考試錄取就讀本校研究所碩、博士班,且具正式學籍之僑生(不含交換生及其他進修學校僑生)

第四條 申請資格
凡碩士班一至二年級、博士班一至四年級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且未享有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各類獎補助金者,但新生自第二學期起始受理申請。

第五條 核發期限
每學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於學期開始後註冊就學者,自就學當月核給獎學金,碩、博士班分別規定如下:
一、碩士班: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至二年級第二學期止共三學期。
二、博士班: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至四年級第二學期止共七學期。

第六條 名額
每學年獎學金名額,依就讀本校研究所僑生實際人數,經教育部核定當年度補助款總額,受理名額申請及辦理之。

第七條 金額
每名每月核發教育部補助款新台幣10,000元整,但非在學學生自學籍註銷當月起停止發放。

第八條 申請期間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務處就僑組公告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
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學務處就僑組提出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居留證影本。
三、成績單正本。

第九條 審核及公告
由各所完成初審作業,學務處就僑組複審通過後,按成績高低排序造冊,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得獎名單,以憑按月造冊撥款核發。

第十條 附則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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