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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留臺就業相關法規修正(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業經勞動部發布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
(3)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
(4)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分及總分。

實習經驗經洽勞動部,需為產學合作教育部認定之實習經驗。
總分由原先190點調升至200點,一樣達到70點即合格!

請各位協助轉知訊息給身邊的僑生朋友,更多評點制相關規定,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工作服務網,電話:02-8995-6000,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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