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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13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修正

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7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595A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配合該部本年6月14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重新公告本年度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112年12月14日同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案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重要訊息。
四、勞動部公告1份如附件,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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