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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後駕車之罰鍰為一萬五仟元以上至六萬元以下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者處六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二年,致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 闖紅燈之罰鍰為一仟八百元以上至五仟四百元以下。
  • 二輛車共同危險、競速、競技 ( 飆車 ) 之行為處罰三萬元以上至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並公布家長姓名,累犯者沒入車輛。
  • 無照駕駛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處罰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各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罰鍰。
  • 總聯結重量或總重在八公噸以上之車輛應加裝行車紀錄器;裝載砂石土方應使用專用車廂。
  •  超載行為分級處罰,超載違規除處罰一萬元外另依總超載部份,在十 公噸以下每噸加罰一仟元;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每噸加罰二仟元;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每噸加罰三仟元;逾三十公噸以上 ,每噸加罰五仟元。
  • 駕駛汽車之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罰駕駛人一千五百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三千元罰鍰。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進行撥接或通話 者,處一千元罰鍰。
  •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行人交通罰則

  •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四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