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