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占台灣地區火災原因前2位)
灼傷(特別是對小孩子)
中毒(特別是對小孩子)
菸害防制法相關罰則規定
販賣菸品若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標示方式標示、警語內容未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及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製造、輸入或販賣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守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違規之煙品並沒入銷燬之。
除於銷售煙品場所展示菸品、張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所銷售之煙品外,之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或於雜誌刊登菸品廣告,每年刊登超過一百二十則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製作菸品廣告業者或接受菸品廣告刊載之傳播媒體業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滿十八歲而吸煙者,應受戒菸教育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 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於禁菸場所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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